劳动者享有以下权利,即在特定情况下可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1. 公司未能依约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2. 未按时按量发放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4. 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违法且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权益构成了侵犯的;
5.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述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归于无效的;
6. 公司采取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制劳动者工作的;
7. 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员工进行危险作业,对劳动者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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