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在职工总人数中的比例通常设定在5%至10%之间。这一比例并非硬性规定,具体执行时,建议参考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比例。《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第二条指出,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在会员数量位于200至500人之间的情况下,代表的比例大致为会员的25%至20%。实践操作中,当职工总人数不足100人时,通常不设立教代会,而是召开教工大会。如果职工总人数超过100人,则要求教代会出席代表比例不得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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