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办公厅于2005年12月19日印发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明确指出,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在接收到群众反映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时,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的相关规定,函询作为线索处置的方式之一,主要针对反映的问题具有普遍性,查实后仅需给予轻微处分或批评教育,或是反映问题不实需澄清的;或是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这些函询程序本身即是对已受理的违纪问题线索进行的处理过程。因此,函询的结果自然不需要再次作为违纪问题线索进行受理。
简言之,函询的结果无需作为违纪问题线索进行再受理。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线索的高效管理和合理利用,避免重复处理同一问题,提高工作效率与资源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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