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陪嫁物品不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在婚姻登记之前赠予的嫁妆可以被视为女方父母单方面对其个人的赠予,归属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物。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婚前的个人财物不应作为夫妻共有的财产来处理,因此在离婚时不会被分割。
然而,婚后赠与的嫁妆则通常会被视作夫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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