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三年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刑期二分之一即一年半后满足假释条件,可以申请假释。假释是一种提前释放犯罪分子的方式,但仍需执行剩余刑罚。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的,若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无再犯罪危险,可申请假释。例外包括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法院在决定假释时还需考虑犯罪分子释放后对社区的影响。若存在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不受上述执行刑期限制。最终,对犯罪分子的假释决定将综合考量其行为和对社会的潜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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