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伤害赔偿标准如下:
1. 医疗费用:
依治疗必要性,按医院开具的票据支付。
2. 误工费:
有固定收入者,参照其误工损失计算;
无固定收入者,参考近三年来的平均收入或同行业水平计算。
3. 住院伙食补助:
按所在地公务人员出差标准计算。
4. 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情况,区分不同标准计算。
5. 残疾赔偿金:
根据伤残等级及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自定残日起赔付至满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则为五年。
6. 残疾辅助器具费:
依据医院证明,按普及型器具价格计算。
7. 丧葬费:
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六个月人均工资标准计算。
8. 死亡赔偿金:
按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付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则为五年。
9. 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者为限,按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不满十八周岁者抚养至十八周岁,无劳动能力者抚养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则为五年。
10. 交通费:
按实际必要费用计算,凭票支付。
11. 住宿费:
按所在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票支付。
12. 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损害,应予修复,无法修复的按市场价值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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