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
1) 医疗费用:
根据医院进行必要治疗产生的实际开支支付;
2) 误工费:
依当事人的固定收入计算,若无固定收入则参照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同行业人均收入;
3) 住院伙食补助费:
依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 护理费:
依据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无收入情况,分别按照误工费或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 残疾赔偿金:
根据伤残等级和当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 残疾用具费:
根据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 丧葬费:
按照事故地上年度六个月人均工资标准计算;
8) 死亡补偿费:
按照当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补偿二十年,六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 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抚养至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 交通费:
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
11) 住宿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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