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乃自然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所引发之精神苦痛及肉体折磨。
我国法规设定,死亡与残疾虽属人身伤害范畴,然非精神损害。
然而,死亡事件难免引发近亲精神损伤,而残疾亦有可能给受伤者带来精神困扰。
离婚产生之精神损害赔偿包含:
死者姓名、图片、声誉、荣誉、私人信息、尸体以及骨骼等方面。
依据定律,当人身权益或具人身象征之特定物品遭受侵犯,自然人及其近亲可向法院申请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依法给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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