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涉及的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点:
其是指在离婚过程中,若一方存在过错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前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该项赔偿具备如下几个构成要素:
首先,需判定过错方是否在离婚中存在主观及行为上的过失;
其次,过错行为必须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再次,受害方需证明自身确实遭受了实际损害;
最后,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需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重大过错。
其中,物质损害赔偿通常包括未经合法配偶方同意,过错方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给第三者或者因配偶的过错而遭受的其他物质损失。
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则需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以及侵权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加以确定。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全面赔偿原则,即过错方应对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法定标准赔偿原则,即法律明确规定的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或数额度;
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
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即对于公民享有的精神权益损害,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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