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人权历史的三个阶段时,通过比较揭示了不同时期的特点。环境权作为升华期的特例,其特殊性需要通过多角度的对比来深入理解。以下是关于三个时期人权特点的总结:
1. 主体分析:人权主体不仅限于法律关系中的个体,而是包括人权主张者、反对者、受益者和义务承担者。人权争取者主动提出并争取人权需求,这些需求源于社会关系中的不平等,例如在贵族与平民的关系中,平民是人权主张者,贵族则是反对者。人权的受益者和争取者并非总是同一群体,如平民争取自由权,但最终受益的是资本所有者。
2. 功能比较:不同阶段人权的背景和功能各异。初创期的自由权针对封建压迫,解决政权关系问题;发展期的生存权针对资本压迫,关注社会经济问题;升华期的环境权则因环境压迫而生,目标是保护和改善环境。
3. 义务演变:义务主体和义务类型随人权发展而变化。自由权的义务主体是政府,主要表现为消极的不妨碍;生存权的义务主体是国家,要求积极调整社会经济;升华期环境权的义务,国家需全面规划和管理环境与经济生活,体现为全面规制。
总结来说,随着权利义务关系中义务能动性的增强,权利主体的主动性和能动性逐渐减弱。在自由权、生存权和环境权的横向比较中,环境权主体的能动性和主动性最低,其权利实现依赖于义务主体的积极履行,即全面履行义务,以实现环境权。
环境危机降临人类社会已有半个世纪,人类用来应对这场危机的环境立法也已度过了几十个年头,(注:法国学者基斯先生认为,“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在20世纪才出现的,更准确地说,是1960年代末。”(氏著: 《国际环境法》 ,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7页)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也是在此时开始出现的。)可是,直到今天,被一些学者理解为环境法的基础的环境权(注:蔡守秋先生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诉讼的基础。”(见氏著《环境权初探》 ,《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却迟迟没有取得被人们公认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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