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新增了对职工利益的保护,确保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企业需要建立现代管理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并承担社会责任。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担任,并规定了辞职与补任规则,使得法定代表人的选举和替换更加灵活。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的后果由公司承担,但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且法定代表人有过错时公司有权追偿。公司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以维护职工权益。同时,公司经营需要考虑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起社会责任。对于股东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况,各公司对债务需承担连带责任,防止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以提高会议效率。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撤销权期限为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公司必须公示实缴的出资额,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需在公司成立后五年内缴足,这一变化旨在加强出资责任的执行。正式确立了股东出资的加速到期制度,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的出资义务即可加速到期。新增催缴失权制度,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公司可以剥夺股东未缴纳出资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未出资股权转让后,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除非是为公司利益且经过决议。将公司利润分配完成时间的最低限制从一年缩短为半年,以更快地实现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公司可以使用法定公积和任意公积弥补亏损后,再使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允许形式减资以弥补亏损。无正当理由解任董事的公司要予以赔偿,以保护董事的权益。新增了形式减资制度,允许公司在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后,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来弥补亏损。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即减资股东应当退还资金并承担恢复原状责任,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需承担赔偿责任。允许公司股东、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保护股东利益。转让人也要承担未按期实缴的责任,增加了转让股东的责任。本法施行前已设立公司的未实缴出资也必须在五年内缴足,以确保公司的合规运营。这些变化旨在促进公司更加合规、公平和透明地运营,维护各相关方的利益,同时增强公司的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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