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还款不直接抵减个人所得税。按照《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仅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以从每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照顾。而公积金贷款本金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贷款本金和利息,则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需按照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操作层面,如果个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其所在单位财会部门每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求个人提供上一月份天津市建设银行各区县支行加盖现金收讫章的《天津市职工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查询单》。此单据作为抵减个人所得税的凭证,由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并在每月申报纳税时附复印件。各地税分局应严格审核上述凭证,按照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款。
综上,公积金贷款还款不能直接抵减个人所得税,只能通过提供贷款还款凭证的方式,在税款计算时考虑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部分,以此达到一定程度的税额减免。因此,正确理解和使用相关政策,对于合理筹划个人税收负担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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