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升医师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本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本市范围内的医师在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方面的考核。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及采供血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需遵守本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考核工作应在考核周期的第一年度2月开始,并于7月31日前结束。考核时间由考核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确定。
对于新录用的医学毕业生,待其取得医师资格并执业满两年后方可开始考核;对于已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则需提供由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机构出具的定期考核合格证明。未提供证明的,则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相应证明。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医师定期考核的管理工作,包括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则负责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的考核工作。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来承担医师定期考核的任务。
对于床位不足100张的医疗机构和医师人数不足50人的预防、保健及采供血机构,其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定考核机构进行。
考核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医师定期考核,评定考核结果,并向委托其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法律依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需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需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后,再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考核不合格的,则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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