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应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应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若业主人数较少且一致同意,可由全体业主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时,可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职责。
第十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需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证明、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及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建设单位或十名以上业主的筹备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业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推荐产生。
第十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内容、拟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确认业主身份,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依法确定表决规则,以及其他会议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经一定比例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组织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需提前通知全体业主,同时通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做好会议记录并保存。
第二十条 业主可委托他人参加,委托书需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及期限。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应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备组织能力。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三十日内,需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备案,提供相关文件材料。
第二十三条 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为成立日期,业主大会审议的规则和管理规约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无关决定,从事无关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的决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或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与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作,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不能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可由相关机构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八条 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履行推选业主代表、决定本幢、单元范围内维修、养护等职责。
第二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建立社区服务机构,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为业主提供基本服务。
第三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重大事宜。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经2000年12月24日江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修订。该《条例》分总则,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法律责任,附则8章93条,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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