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歧视作为一种垄断定价手段,尽管可能造成不公平竞争,但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公用事业中的高峰低峰价格调整,能有效利用资源,具有积极作用。西方国家如美国,通过反托拉斯法律如《克莱顿法》和《鲁宾逊帕特曼法》,规范价格歧视行为,禁止对同一等级和质量商品的买者实行实质上减少竞争或形成垄断的定价。在中国,《价格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同等条件的买主实行价格歧视,否则构成限制竞争。
价格歧视在现实中主要通过信息量需求的差异来实现,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电信业通过分时段资费和二部定价实现三级和二级价格歧视,如在不同时间段设置不同资费;电子商务则运用个人化定价、版本划分和群体定价,对应一级、二级和三级价格歧视;在民航业,航空公司通过设置不同的购买条件和服务等级,实施三级和二级价格歧视,如提前购票限制、航班折扣和服务差异化。
然而,无论在哪个行业,价格歧视必须在不损害市场竞争的前提下进行,否则将受到法律的约束。这体现了各国对价格歧视行为的审慎管理和规范,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价格歧视(price discrimination)实质上是一种价格差异,通常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向不同的接受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在接受者之间实行不同的销售价格或收费标准。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就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对若干买主实行不同的售价,则构成价格歧视行为。价格歧视是一种重要的垄断定价行为,是垄断企业通过差别价格来获取超额利润的一种定价策略。
本文如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添加抖音号:51dongshi(抖音搜索懂视),直接咨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