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违反约定,拒绝退还订金者,可采取以下措施妥善解决:
1.与卖方协商与其达成协议;
2.寻求村(社区)调委会协助调解;
3.拨打12315热线进行举报投诉;
4.提交至法院请求诉讼。
如因当事人一方原因导致未能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定金问题,即若买方因个人原因放弃购买,则无权索回已支付的定金;
反之,若卖方违约未出售房屋,则需双倍返还定金。
若双方在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上无法达成共识,导致合同无法签订,则双方均无违约行为,卖方应将定金全额归还买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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