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安徽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诉讼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一般情况下,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如果同一诉讼中有多个被告,且他们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分别位于两个以上*的辖区,那么这些*都有管辖权。
二、特殊情况下,如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对失踪或被强制教育者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者提起的诉讼,以及对原告提起的有关其身份关系的诉讼,应由原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三、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如果涉及保险合同或票据纠纷,则根据具体情况由被告住所地或特定地点的人民*管辖。公司设立、股东资格确认、利润分配、解散等纠纷应由公司住所地的人民*管辖。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的纠纷,应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管辖。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四、对于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继承遗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或遗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两个以上*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起诉;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起诉,则由最先立案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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