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3年08月17日
施行日期: 2023年08月17日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案例一: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需在履行公示告知程序后方具有约束力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4日,韩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3年,将韩某派驻某房地产公司工作。某房地产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1年内累计旷工5次即构成严重违纪,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12月23日,某人力资源公司向韩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韩某连续旷工30.5个工作日为由解除合同。某房地产公司虽自认《员工手册》置于公司前台,但未能证明已送达或告知韩某。审理法院认为,某房地产公司未履行规章制度的“公示告知”义务,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应当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但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也要履行公示告知程序,否则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案例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禁止的“代刷卡”行为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
【基本案情】
陆某与某汽车配件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就业规则》《员工守则》作为合同附件。《就业规则》《员工守则》规定员工不得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刷卡,违反规定视为解雇事由。2019年10-11月,陆某与同事丛某互相多次代刷卡,公司据此解除与陆某的劳动合同。陆某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解除行为违法并支付赔偿金。审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明确约定了代刷卡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陆某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典型意义】
劳动者“代打卡”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需视具体情况而定。用人单位有权制定规章制度,劳动者依约提供劳动后,双方的法律关系性质明确为建立劳动关系。法院需审查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和公示告知程序的完成情况。
案例三:招聘广告关于“可办社保”的承诺可被认定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基本案情】
陈某为某物流公司快递人员,物流公司招聘广告承诺可为员工办理社保。陈某因公司未缴纳社保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物流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并补发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予以支持,物流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审理法院认为,招聘广告应视为欲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陈某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可通过招聘广告等行为发出要约。劳动者依约提供劳动后,双方的法律关系性质明确为建立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以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为基础。
案例四: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条款应当严格依法确定主体范围,否则该条款不具有约束力
【基本案情】
范某与某旅游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解除或终止合同后两年内,范某不得从事竞争业务。旅游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后,范某请求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审理法院认为,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应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某的工作岗位为驾驶员,不符合竞业限制人员范围。
【典型意义】
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是否具有特殊地位,应根据其工作性质、内容等判断。若劳动者不具备特殊地位,即使双方有竞业限制约定,也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
案例五:劳动者请求支付赔偿金但人民法院认为应支付经济补偿的,可直接作出判决
【基本案情】
于某与某商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审理法院认为,应支付经济补偿而非赔偿金。法院直接判决商贸公司向于某支付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赔偿金与经济补偿具有属性对立和数额包含的关系。若劳动者请求赔偿金,法院认为应支付经济补偿,可直接判决经济补偿。此做法既未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又贯彻了效率原则。
案例六: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事故应当适用“双赔原则”计算工伤保险待遇
【基本案情】
臧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伤残九级。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臧某相关损失,同时某树脂公司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典型意义】
侵权关系与工伤保险关系并行不悖,劳动者可分别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除外,应由侵权人承担。
案例七: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未告知劳动者,不得推定劳动者默示接受了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
【基本案情】
刘某与某科技公司订立合同,工资为每月5000元。自2022年1月起,刘某工资变更为4000元,刘某诉请补足工资差额。科技公司辩称已口头约定变更工资。审理法院认为,公司应负举证责任,但未能证明已告知刘某。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变更应基于协商一致。仅根据实际履行不能推定变更。公司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案例八:订立经纪合同的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某文化公司与张某订立经纪合同,约定公司负责安排张某网络直播活动。合同明确双方无劳动关系。审理法院认为,合同内容体现双方为服务合同关系,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
【典型意义】
网络主播与演艺公司签署的艺人经纪合同具有多重属性,属于特殊商事合同。双方就开展网络直播活动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无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不构成劳动关系。
案例九:用人单位未据实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而影响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当重新出具
【基本案情】
鞠某因某酒店公司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终止解除事由”为个人原因,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审理法院要求公司重新出具证明书并办理档案移转手续。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有义务出具证明书,确保劳动者权益不受影响。公司应遵循诚信原则,协助劳动者及时进入社会保险保障范围。
案例十:未经协商一致订立的外包合同不改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原有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程某与某自动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公司与第三方公司订立外包合同,程某工资改为第三方公司支付。公司通知程某不再上班。审理法院认定,公司与第三方订立外包合同未与程某协商一致,程某与自动化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劳务派遣关系的特征是三方协议。公司未经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主体,外包合同不能改变与劳动者已建立的劳动关系。
以上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3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劳务派遣、代打卡、社保承诺、竞业限制、工资变更、网络主播用工、失业保险、外包合同等多个方面,反映了当前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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