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规,营业执照不得擅自转让,若经营者确须变更则需遵循以下规程申办新照:
1.转让双方按法签署转让合同;
2.向登记机构提交申报资料以申请变更登记;
3.经审核通过者,予以登记颁换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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