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是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肉刑包括故意摧残人体组织或器官以造成肉体痛苦,手段如殴打、捆绑、电击、不合法使用械具等。变相肉刑则是通过非肉刑方式摧残、折磨人体及意志,如长时间罚站、冷热刺激、连续审讯等。
法律对此规定严厉,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如使用刑讯逼供或暴力逼取证人证言,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人伤残或死亡者,将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重处罚。《刑法》第九十四条将司法工作人员定义为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详细列举了刑讯逼供罪立案标准,涉及多种情况。其中包括以恶劣手段逼取口供、长时间施加冷热刺激导致严重伤害、造成轻伤以上伤害、导致自杀、自残、精神失常等,以及纵容、授意他人进行刑讯逼供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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