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权力与义务终止之后,会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首先,已不存在的合同权利义务不再需要履行;
其次,合同附属义务开始生效,需进入执行阶段;
再次,即使合同停效,当事人的某些特定权益以及合同的特殊规范依然有效;
最后,在合同权力与义务终止之后,当事人应恪守诚信准则,依据商业惯例,完成通知、协作及保密等义务。
此等终止并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文的有效性,这些条文作为相对独立的部分,结算旨在清点某一时间段内的经济往来;
清算则强调对金钱债务的明确。
如同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规定,无论合同是否失效,均不会影响到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文的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九条,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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