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合同解除条款的相关条例包括:第562条:如双方达成协议,可解除合同;若提前约定解约情势,有权解约之人于此情势出现时得行使解除权。第563条:如遇特殊情况,当事人享有解约权。具体包括: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以及未能按期实质性履约等情况。第564条:解除权的存续期限是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若期满未行使,该权利将失效。若未规定期限,解除权人知悉解约事项一年未行使、被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未行使亦同。第565条: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向对方发出通知。收到通知即刻生效;若通知载明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若对方对此有异议,可诉诸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第566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履行的部分,视情况可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若因违约而解除合同,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另有约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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