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与最髙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发的有关公开文件,即《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对于已经被判处终身监禁、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应受改造之人,在接受改造过程中若存在以下任一特殊情况,便可被许可进行保外就医治疗。
首先,是患有严重疾病,且短期内具有濒临死亡危险者;
其次,曾经因犯无期徒刑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最终减刑变成无期徒刑者,从真正开始实行无期徒刑的惩戒之日算起,经历超过七年的牢狱生涯,或者之前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其所需要承担的执行期限超过原判期限的三分之一,并且患上了严重的慢性疾病,经过长期治疗仍无法治愈,即便如此,如若病情恶化至存在必然死亡的风险但改造表现优秀者,则不必受限于上述期限的限制;
再次,是身心带有严重伤残,生活无法自理者;
最后,是因年纪越大病痛越多,已丧失对社会产生危害可能性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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