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的启动,需要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才能启动维修基金。在业主不签字的情况下,维修基金可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采取行政手段、法律诉讼等方式启动。
一、加强信息公开:业主不签字可能源于对维修项目的不了解、对预算的质疑、对物业管理的不信任或对维修方案的不认可等多种原因。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提前将维修项目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内容、预算、施工方案等,确保业主的知情权。
二、灵活调整方案:在了解业主意见后,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维修方案,以更好地满足业主的需求和期望。
三、召开业主大会:通过召开业主大会,可以集中讨论维修基金的使用问题,形成多数意见。在大会上,可以邀请专业人士对维修项目进行解读和评估,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寻求法律援助:若沟通无果且维修项目确属必要,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可考虑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在紧急情况下,如电梯故障、屋顶漏水等可能危及业主安全的情况,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无需等待所有业主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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