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人:男性,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住于城市街道号。
协议人:女性,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住于城市街道号。
双方于1990年3月3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女方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自愿离婚,达成以下协议:
1、男性与女性自愿离婚。
2、儿子(或女儿)由女性抚养,男性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于每月10号前付清,直至儿子18周岁。18周岁后费用另行商定。
3、共同拥有的位于城市街道的楼房一套,价值50万元,归女性所有,女性需一次性支付男性20万元。房内家用电器及家俱作价30万元,归女性所有,女性需支付男性10万元。
4、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5、男性可在每月第一个星期六早上8点接儿子至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9点送回女性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需提前一天与女性协商,达成一致后按协商办法进行探望。
此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男性签名日期
协议人:女性签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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