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对被胁迫签订的合同效力的认定,明确了其处理原则。合同因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若损害国家利益,则被视为无效合同。此等情况下,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均无权要求履行合同,合同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可依据法律规定要求损害赔偿。
相反,若合同的订立基于欺诈、胁迫手段,但并未损害国家利益,此类合同被视为可撤销合同。在这一情况下,合同虽有效成立,但被胁迫一方享有撤销权,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一般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应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在实践中,被胁迫签订合同的效力认定,需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理过程中,会综合考虑合同的订立过程、合同内容、双方的意图、损害程度等因素,做出是否构成欺诈、胁迫以及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的判断。对于被胁迫签订的合同,法律给予了被胁迫方以撤销权,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订立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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