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申请地点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当职工遭遇工伤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所在单位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遇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如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如果按照条例规定需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应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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