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中标供应商有如下责任:
中标供应商需严格履行在公开招标中达成的协议,确保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务求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不得无故拒绝或私自变更合同条款。
采购人的义务同样重要:
采购人需确保及时与中标供应商沟通,关注中标货物的质量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质量性能、合同的执行情况。此外,供应商的售后服务情况也是采购人需要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报的关键内容。
这种报告不仅是对中标结果的确认,也是对供应商服务质量的监督,以维护政府采购的公正透明和采购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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