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退休移交好。退休后应合理选择安置地,一般可在部队驻地、本人原籍或入伍地、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
根据不同情形,有下列8种选择:
部队驻地;
本人原籍或入伍地(异地入伍、高等院校集体户入伍的除外);
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
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
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子女是现役军官或高级士官且该子女家庭生活基础在当地的,可以选择到该子女所在地安置);
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适合于因患精神病退休且无配偶、子女、父母投靠的;
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且在该地区退休的,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或因战因公被评为六级以上伤残的,师级的可以到安置地所在省的省会城市安置,团级以下的可到安置地地级市安置;
在*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作,退休时自愿留在该省、自治区安置的,师、团级的可在省会城市安置,营级以下可在本地地级市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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