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没有剥夺*权利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权利的人除外。”
因公民甲挪用*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附加剥夺*权利1年。在入刑的第一年是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当剥夺*权利一年之后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扩展资料
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
选举权不是天赋而是人赋的,但这个“人”是指人民而不是国家,选举权是人民通过*创造而不是国家通过法律创造的。
*上的选举权是作为制宪者的人民赋予个体公民的权利,而选举法作为法律是国家实施、细化公民*权利的结果,选举法本身并没有、也不能“赋予”(只能细化)公民选举权,公民的选举权不是来自国家而是来自作为制宪者的人民。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服刑期间,只要没有被判处剥夺*权利,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判处剥夺*权利的,在剥夺*权利期间,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刑法》
第五十四条 【剥夺*权利的含义】剥夺*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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