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心网友
回答时间:2024-05-17 04:36
100多年以前,粱启超曾说过:“我国成文法之起源不可确指,然以数千年之思想往往视法律与命令同为一物。”直至今日,很多人在骨子里面往往还是视法律和命令同为一物。
从命令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是指个人意志或某个集团的意志以上下级纵向关系的方式传达,具有直接的强制力,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之间缺乏公正程序、严格的概念解释以及独立的第三者裁判等中间环节或者客观机制作为媒介。这样的法律往往是朝令夕改,其约束力并不能长久保持。
更严重的是,这种法律经常演变成是权力的合法外衣,为个人私欲谋取利益,而法律不再成为凌驾于社会生活博弈的超然之物,而是让博弈又多了一个权力者的不公平参与。真正的法律是在顾及社会各方利益博弈均衡的结果,在社会博弈中具有独立性,不参与博弈。
同时,合理的法律必须要有强制性,不管是对社会大众还是掌握权力的人,都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所有的人都必须遵守法律的约定,包括制定与执行法律的人,否则必然要受到无法逃脱的惩罚。
在这样一种法治环境中,法律必然可以改善囚徒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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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回答时间:2024-05-17 04:37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所以要制定叫做“法律”的条文来约束人的行为。
又由于,从一开始“法”都是人(有权有势的统治者)制定的,并用来压制弱者,所以泱泱社会长河出现了你看到的形形色色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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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回答时间:2024-05-17 04:37
法律可以制定,但不能作法自毙。我不需要法律,因为我一直自觉。法律的制定,只会惹出更多的法律笑话(有人不遵守而能快活,有人遵守而不能快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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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回答时间:2024-05-17 04:38
无规矩不成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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