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开租住证明需要在房屋依法租赁后,租赁双方还要到房屋主管部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办理房屋登记备案手续时,须交验以下证明和文件:
1.书面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
3.《公有住房房屋租赁证》;
4.当事人双方合法证件;
5.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证件;
证明房子是公有住房租赁,拿出取得公有住房租赁的合法证件,《公有住房租赁证》是不是公有住房承租人的证明租赁关系的证据之一。《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和《公有住房出售合同》都是证明材料之一。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仍按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办法执行。公有住房没有产权证,公有住房有公有住房使用证,这是由产权单位发放的,证明持证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一种权利证书,但这不是房产产权证。
法律分析:拿着租房合同,到当地所管辖的社区或街道居委会、派出所开居住证明即可,证明上要有居委会公章。开具居住证明一般都是为了办理居住证而开具的,当居住证办理好以后,居住证并不是永久使用的,居住证一般都是有时间期限的,一旦到了期限以后,居住证就需要提前一个月办理续签手续。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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