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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24-04-30 11:25
第一条 基层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 基层人民*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起诉与答辩
第四条 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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