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被认为是冷战结束后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
针对全球气候变暖的挑战,国际社会在1992年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达成了《京都议定书》 (以下简称《议定书》)。《议定书》要求30多个附件一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在2008至2012年间,把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平均比1990年削减>5.2%。在得到占发达国家1990年CO2排放总量的55%以上的缔约发达国家批准后,《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这标志着国际社会进入了一个实质性减排温室气体的阶段,人类发展史上首次具有了一个国际法律框架,用以*人类活动对地球系统的碳循环和气候变化的干扰。减少碳排放成为缔约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和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
《议定书》设计的清洁发展机制(CDM)为温室气体减排提供了一个双赢的长期行动框架。是《议定书》设计的三个灵活机制之一,其初衷是为了各国可以采用最小成本且有效的方式来削减排放,各国可以运用这些机制相互协作以履行减排的承诺。该机制允许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开展减排项目来获取减排信用,并从2000年开始到第一个承诺期(2008-2012)执行。它既可以使发达国家降低减排的成本,同时又使发展中国家通过项目合作,获得相应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中国可以通过积极参与项目获得巨大的经济收益,据估计中国可以提供全球CDM所需项目的一半以上。此外,碳交易市场也有望成为世界最大的市场之一。
全球碳交易市场年均交易额已达300亿美元,预计将来还会大幅增加。在欧洲,企业可以通过买卖二氧化碳排放量信用配额来实现排放达标的目标。碳排放已经成为一种市场化的交易。碳排放交易是用经济手段推动环保的国际通行办法,是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的核心内容。。1997年开始接受签署的《京都议定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重要议定书,是碳排放全球交易的*驱动力。根据《京都议定书》的约定,“已发展国家”有已经核准的2008-2012年间温室气体排放量上限;同时,至2012年,温室气体平均排放量必须比1990年的水平低5.2%。为减少“全球蔓延”的温室气体,《京都议定书》同时规定,协议国家(现有169个国家)承诺在一定时期内实现一定的碳排放减排目标,各国可将自己的减排目标分配给国内不同的企业。当某国不能按期实现减排目标时,可以从拥有超额配额(或排放许可证,英文简称CER)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排放许可证)以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同样的,在一国内部,不能按期实现减排目标的企业也可以从拥有超额配额(或排放许可证)的企业那里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排放许可证)以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CDM便因此形成,碳排放形成“大宗商品交易”的国际市场。
具体可参见百度百科“碳排放”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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