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六章详细规定了债权申报的程序和要求。当人民*受理破产申请时,债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使权利,这是第四十四条的核心内容。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债权申报的期限,通常从受理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少持续30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确保债权人有充足的时间申报债权。
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并从这时起停止计息。附条件或期限的债权以及未决诉讼或仲裁债权也可以进行申报。债权人需在人民*确定的期限内,通过书面形式申报债权,详细说明债权金额和是否有财产担保,并提交相关证据,如为连带债权,需说明详情,第五十条对此进行了详细说明。
对于债务人欠职工的特定费用,如工资、医疗补偿等,职工无需申报,但有权要求管理人列出清单并公示,如有异议可诉诸法律。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五条规定了保证人、连带债务人、委托合同受托人、票据付款人等的债权申报情况,以及补充申报债权的规则和费用承担问题。
管理人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将进行登记、审查,并编制债权表,供利害关系人查阅,这是第五十七、五十八条的职责。债权表需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债权,将影响其后续的权利行使,这是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法律。该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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