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至7月,犯罪嫌疑人任某伙同犯罪嫌疑人闫某某利用其控制的泰安海纳化工有限公司、泰安市欣平塑料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伪造的中国某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公章及法人章,冒充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与某银行济南分行、某银行泰安分行等多家银行签订三方保兑仓协议,骗取某银行济南分行、泰安分行等多家银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票面总金额99亿元。
济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历时12个月,转战北京、上海等地,成功侦破一起涉案金额99亿元的特大保兑仓业务类票据诈骗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查封多地房产23套,土地4宗,冻结涉案账户17个,追缴、避免经济损失二亿多元。2016年5月,主要犯罪嫌疑人任某、闫某某等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13年、8年等有期徒刑。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六种行为方式:(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本案中,二犯罪嫌疑人通过虚构交易背景和冒用中石化工作人员,从而骗取银行工作人员的信任,进而能够骗取银行的汇票,构成票据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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