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作废的*不计算开票额、收入和*额,重开的*要计算开票额、收入和*额.
税票重开要重新交税吗?
已经作废的*不计算开票额、收入和*额,重开的*要计算开票额、收入和*额.至于要不要交税,根据以下几点判断:
1、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重开*后,本季度收入是否超过9万.如果季度收入超过9万而不足超过30万,应按3%全额交纳*及城建税(*的7%);如果季度收入超过30万,应按3%全额交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5%).
此外还要考虑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其中年累计利润不超过50万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征收10%,年累计利润超过50万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征收25%,并在汇算清缴中多交则递延、少交则补交.
2、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那么重开*后,收入计入应税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是否要交*根据"期初留抵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销项税额"的计算结果确定:若本期计算结果≤0,则不需要交*;
若本期计算结果>0,则超过多少交多少*.同样的,如果当月收入不超过10万,免征教育费附加,反之则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至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则与小规模纳税人同.
常见的*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的,可以在原*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专用*使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可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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