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过期医疗器械的处罚如下:
1、销售过期医疗器械未被使用时,没收涉案医疗器械,货值不足1万元,罚款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2、销售过期医疗器械已被使用时,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罚款为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罚款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3、情节严重时,可责令停产停业。
医疗器械的分类:
1、根据风险等级,医疗器械分为I类(低风险)、II类(中等风险)和III类(高风险);
2、I类医疗器械通常包括一般的日常用品和仪器,如医用绷带、手术衣等;
3、II类医疗器械包括需要一定控制来保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如X光机、超声诊断仪等;
4、III类医疗器械是指对人体有潜在高风险的产品,通常需要预市场审批,如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等。
综上所述,销售过期医疗器械的处罚根据是否使用和违法所得的金额不同而有所区别:未使用时,没收器械并处2至5万元罚款;已使用时,没收产品和所得,根据所得金额处以不同倍数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还将面临停产停业的处罚。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或者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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