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的正文一般由开头、主体和结尾三部分内容组成。
1、开头部分应写明作出决定的目的、意义及根据,要简明扼要。其中根据包括理论根据、*法律根据和事实根据等三个方面。如果是对重大行动作出安排的决定,还要求比较透彻地说明为什么要作出该决定及其目的和意义。
2、主体。这部分主要写决定事项,即决定的内容,是决定的核心部分。必须写得明确具体,*界限必须清晰分明,措施和要求必须具体得当。常见的主体部分的结构形式有篇段结合式、多段组合式、条款分列式、分块式和条块结合式五种。
篇段结合式。整篇决定只有一个自然段,适用于内容单一、文字很少的决定。
多段组合式。由若干自然段构成一篇决定,适用于内容简单、篇幅较短的决定。
条款分列式。适用于涉及事项较多、内容比较庞杂的决定。
分块式。又称分部分式,即把决定的事项分为若干部分的一种结构形式。
条块结合式。就是将决定事项采取部分和条款相结合的方式来写的一种结构形式,既可以使问题相对集中,又可使文章条理清楚。
3、结尾。一般是一个自然段的篇幅,发出号召或提出希望。
拓展资料:
决定是机关、社会团体对某些问题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决定一经作出,就不容改变,必须照办。它或者是有法规作用,或者是有行政约束力,所以,作决定时,必须十分慎重。
决定都应该有落款,写明作出决定的机关(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以及作出决定的日期。会议通过的决定既可以在标题之下写明什么时间在什么会议上通过,用圆括号括入;也可以只写明会议通过的日期,用圆括号括入,正文之后便不再需要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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