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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24-04-29 08:53
1、有利于公正价值的实现
若由侦查人员当庭对与侦查有关的活动进行陈述,并接受被告方的质证,通过质辩才能揭露取证过程中的不足之处,侦查活动中的个人偏见及侦查偏差得以纠正,这就弥补了被告方取证能力的不足,进而增强被告方的防御能力,实现程序正义。
2、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a、强化了其证据的证明力,进而有力地揭露犯罪,支持公诉,促使公诉机关顺利完成控诉任务
b、对于证人而言,能够起到模范、表率作用
c、减少了公诉人和审判人员因辩护方关于证据不合法、不真实抗辩而花费的调查、证明时间,使得庭审人员能及时、准确的作出裁决,节约诉讼成本
3、有利于打击犯罪与保障*
a、侦查人员出庭就取证情况进行说明,给辩方提供反驳的机会,保障了辩方的对质、质证权;控方反驳辩方“取证违法”的抗辩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庭审中证人、被告人恶意翻证、翻供情形的发生,维护了控诉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使得控诉力度大大增强
b、通过公开、透明的庭审过程,罪犯的*得到了保障,其人格尊严得到了有力的维护
4、有利于准确定罪量刑
由于侦查人员带有个人倾向而遗漏或添加了某些内容,使得文字记录与客观情况出现了不吻合的情况,若审判人员过分的依赖这些书面结论,将会增大误判的可能性,而侦查人员应法庭传唤到庭说明情况,给予了辩方一个当面质询的机会,使得有瑕疵的证据甚至非法取得的证据很有可能在辩方律师的步步紧*下露出破绽,此时,审判人员能显而易见的发现问题,从而摆脱控方证据的牵制、影响,独立、公正地对证据和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准确地定罪量刑。
5、有利于侦诉机制的合理构建
从诉讼发展的规律来看,侦查人员与公诉人员加强联系,形成“大公诉”格局,共同承担控诉职能是侦诉关系发展的一种趋势。确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是一国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象征,侦查人员出庭辅助公诉就的同时,也将促进侦诉之间的密切联系。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司法监督机关,其负有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职责,侦查人员出庭辅助公诉,对取证过程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使得侦查监督更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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