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租房可以购买但没有产权证,不能出售给个人。
根据渝府发〔2010〕61号《重庆市*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截止目前为止该办法继续有效。
一、关于产权证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自治县)*指定的机构负责建设,房屋产权由*指定的机构拥有。
二、关于公租房购买
第四十条 承租人在租赁5年期满后,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第四十三条 购买人与产权人或受托人书面签订销售合同,明确付款价格、付款方式、修缮责任,以及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付清全款后向房屋和土地权属部门办理登记。
三、关于公租房出售
第四十四条 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可以继承、抵押。
第四十六条 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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