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起诉阶段是否需要羁押是根据检察院的审查结果决定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93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法律分析: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期限一般是一个月,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对于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羁押的时间可以向后延长半个月的。而且中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时间并不计算在羁押期限内。逮捕后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人民*审判阶段规定的对嫌疑人羁押的时间都不一样。其实,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时间不是说最长就是一个半月,经过最高院的批准以后,特定情况下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时间还能延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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