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标合约签订之后,一般情况下是不能修改协议条款的。
招标人和中标人已经签署了合同并已进入执行阶段。
现在,经双方共同协商,乙方(即中标者)计划改变合同主体,即将甲方和丙方纳入合同范围内。
甲方对此表示赞同,因此,合同主体确实可以进行调整,但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此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是可以概括转让的,这意味着合同主体可以进行调整,但同样需要得到另一方的同意。
然而,鉴于该合同是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的,即乙方是在此程序中被选中的,若在执行过程中变更主体,新的合同主体并未经历过招投标程序,可能会被视为规避招投标行为。
同时,这种做法是否违背了招投标程序的初衷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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