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告于庭审中推翻先前供述,首要原则是立即停止对其视为自首或坦白而享受法定减轻刑罚之优惠待遇;
其次,倘若共同罪犯中有部分被告拒绝认罪,审理流程须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被告于法庭翻供并不必然导致审判判决改变,只要侦查机构所掌握证据充分,被告翻供反而可能使自身陷入困境。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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