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被告人在庭审中突然改变口供,但无法给出充分合理的解释或其辩护与整个案件证据相矛盾,此时若其庭前提交的证词与其他证据能够形成互证,法庭将予以采纳。
2. 倘若被告人庭前提交的证词和辩护存在反复,但在庭审过程中承认了这些事实,并且这些事实也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那么法庭将认可其庭上所作的陈述;
反之,如果被告人庭前提交的证词和辩护存在反复,但在庭审中却否认了这些事实,而且没有其他证据能够与庭前提交的证词形成互证,那么法庭将不会采纳其庭前提交的证词。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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