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当庭翻供是常见的现象。对于这一问题,法律有明确的处理规定。首先,需明确被告人供述的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被告人自愿在公安机关做出的有罪供述,为真实且发自内心。第二种情况是被告人因受到非法讯问而被迫做出有罪供述,但内容为真实。第三种情况为被告人在非法讯问下做出虚假有罪供述。
为了规范司法活动,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若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无法合理解释翻供原因或其辩解与全案证据存在矛盾,同时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法院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这是考虑到被告人庭审时可能出现的紧张、情绪波动等因素,导致供述不一致。
对于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的反复性,法律也有相应规定。若被告人庭审中承认其庭前供述,且与证据相互印证,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而若被告人庭前供述与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却拒绝承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相互印证,则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这一规定旨在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综上所述,我国对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处理遵循实事求是、证据为本的原则。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旨在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保护被告人的正当权益,同时确保案件的准确判断和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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