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子女教育方面,纳税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涵盖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以及学前教育。
继续教育方面,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超过48个月。纳税人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当年可按36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方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方面,纳税人及其配偶首次购房的贷款利息支出,每月1000元定额扣除,最长扣除期限为240个月。夫妻双方可选择由一方或双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或50%扣除。
住房租金方面,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可按每月1500元、1100元或800元标准定额扣除。
赡养老人方面,独生子女每月可扣除2000元,非独生子女需分摊扣除额度,每人每月不超过1000元。
判定有住所时,个人需考虑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因素。习惯性居住的概念指个人在较长时间内相对稳定地居住在一地。
需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从两处或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合计超过6万元;纳税人取得多项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且合计超过6万元;纳税人预扣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
以上规定旨在确保个人所得税的公平与合理,减轻纳税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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