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若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核。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28条,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一、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结论有异议,且有证据证明存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资格、程序严重违法、结论明显不足或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况;二、一方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足够证据反驳。
值得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或一方自行委托的结论,而是由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因此当事人无权重新提起认定。若对此有异议,当事人可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事故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责任划分及调查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通常以书面审查为主,若当事人要求或认为有必要,可召集各方当事人听取意见。
事故责任认定通常基于三个因素:一是线道原则,即车辆各行其道;二是责任归属,即谁是事故责任人;三是事故发生时能否有效避让,这是责任认定的关键。若对认定结果有异议,通常不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解决,但有些地区允许在收到认定书后的2日内向原认定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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