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失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59号),对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与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
一、失业保险金
1. 失业人员需凭身份证(含社会保障卡)向最后参保地或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
2. 退役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可持相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3. 农民合同制职工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且未享受待遇的,其单位缴费时间按50%计入个人缴费时间,与城乡一体化后缴费时间累计计算领取期限。
4. 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从受理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出现停发情形的,失业保险金发放至出现当月。失业人员在领取期间死亡的,失业保险金发放至死亡当月。
5. 失业人员在领取期间重新就业不满一年再次非因本人意愿失业的,可继续申领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按再次申领时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
6.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续发期间出现停发情形的,停止续发。
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发放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缴费基数不低于当地职工医疗保险最低标准。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停止领取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2.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汇总新增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名单,办理职工医保参(停)保登记手续。开设失业人员职工医保参保登记专用账户,统一管理,并告知相关结果。
3.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医保缴费中断的,允许本人按当地规定补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4.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办理参保手续后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
5. 已享受退休医保待遇或有用人单位为其参保缴费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为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
1.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金。夫妻双方符合条件的,可以同时领取。
2.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在子女出生之日起12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在失业保险金发放地申领生育补助金。补助金标准按子女出生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四、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申请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照当地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执行。
五、价格补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补贴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号)等文件执行。
六、技能提升补贴
1. 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36个月以上的企业职工,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暂按各地现行标准执行。
2.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累计不超过3次。
七、扩大基金支出范围试点
扩大基金支出范围试点项目的对象、条件和补贴标准应符合我省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相关规定,未明确补贴标准的支出项目,按各地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规定执行。
八、其他事项
参保人员省内跨区域流动不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按国家和省政策执行。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在杭州市区为2052元/月,桐庐、淳安、建德为1863元/月。失业保险金当月核定,次月起发放,按月发放至出现停止领取情形当月。
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为参保缴费1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累计缴费满一定年限,领取期限最长分别为12个月、18个月、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期间出现停止领取情形的,失业保险金发放至出现当月。失业保险金只能领取一次,不会影响就业,且申领期间无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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