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中层干部管理,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逐步建立起一支廉洁、高效、精干的干部队伍,依据集团公司有关干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范围包括公司代理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副总师,公司总部各部门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分公司、子公司班子成员,分公司各部门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以及公司所属社区中心、动力处的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
第三条 管理原则包括党管干部、德才兼备、公开公平公正、双向选择、择优聘任、组织认可、群众认可、市场认可,以及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良好的道德情操;有较强的事业心、进取心和团队意识,勇于创新,廉洁从业,忠诚于公司;执行和落实公司发展战略,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较强的决策分析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组织能力、沟通协作能力,以及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文化专业知识,熟悉行业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主业和相关领域的市场变化趋势。
第五条 任职资格需累计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新提拔担任正职需具有同层级副职2年以上工作经历;新提拔担任副职需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初次担任副职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第六条 对特别优秀的或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实行回避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
第三章 职数和任期
第八条 设定职责清晰、各负其责的中层干部,确保管控主体精干高效。根据部门业务覆盖面和分公司、子公司的规模差异,合理确定和从严控制领导人员职数。
第九条 分公司、子公司设经理、书记(兼任工会主席、纪委书记)、总工程师、经营和生产副总经理各1人。公司总部、分公司各部门设经理1人,副经理或经理助理1~2人。社区中心、动力处设经理1人,副经理或经理助理1人。
第十条 分公司、子公司党政主要领导任职,条件允许时可按“双向进入”原则,交叉任职。
第十一条 实行任期制,公司管理、聘任的管理层每届任期三年,正职男不超过50周岁,女不超过45周岁;副职男不超过45周岁,女不超过40周岁。党委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连任,连续两个任期应进行交流或换岗。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免职。因特殊原因可延长任职期限。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 采用组织选拔、竞争上岗、社会招聘等方式选拔中层干部,对于稀少岗位人员加大竞争性选拔力度,运用市场人才机制吸引和选聘高层次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任用中层干部采用委任制、聘任制、选任制。总经理助理、副总师、总部部门正副职、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公司部门正副职实行聘任制;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单位党委负责人按党章和中央规定实行选任制;全资子公司高层管理成员由公司组织考察推荐,董事会决定聘任并向公司备案;社区中心、动力处的经理、副经理及经理助理实行聘任制。
第十四条 选聘原则:总经理助理、副总师聘任/解聘需组织考核,由总经理提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总经理批准;党群干部由党委书记提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党委书记批准。总部正副职、分公司班子成员、分公司部门正副职及社区中心、动力处正副职根据职数配备及资格要求,实行民主推荐、竞聘上岗、高层提名等方式。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或高层提名)选拔任用程序包括:民主推荐(或提名)→沟通酝酿→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征求意见→形成考察报告→讨论决定→任前公示→任职谈话。
第十六条 竞聘上岗程序包括:公布方案→申请报名→资格审查→竞聘大会→演讲答辩→考核评分→汇总成绩→讨论决定→公示→聘用任职→谈话。
第十七条 社会招聘中层干部按照《招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中层干部每年进行一次考核,采用综合评分、共同参与、末位淘汰的机制,具体考核程序见《中层干部考核评价办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中层干部需严格遵守中央及公司规定,党员干部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监督。
第二十条 监督管理以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通过考核评价、诫勉谈话、函询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一条 分公司、子公司正职和分公司营销、采购及生产单位(部门)正职离任或任期届满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需要时进行任中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实行职工代表民主评议制度,结合年度考核开展评议,并公布结果。
第二十三条 实行党员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中层干部亲属需按照规定实行任职回避。
第二十五条 亲属定义为夫妻、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及姻亲。
第二十六条 对违规行为实施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培训交流
第二十七条 强化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坚持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分类培训、综合培养,提高中层干部能力。
第二十八条 建立学习培训档案,鼓励和支持中层干部开展在职自学和自主选学。
第二十九条 健全中层干部交流制度,对关键培养或因工作需要,按照规定需回避或交流的,予以交流。在同一岗位任职满2个任期或任职达到6年的,原则上应交流或换岗。
第八章 后备建设
第三十条 加强后备队伍建设,制定培养计划,建设高素质、合理结构的后备队伍。
第三十一条 推选和确定后备干部,注重培养锻炼、备用结合、动态管理、提高质量,建立健全选拔、培养、管理、使用机制。
第三十二条 后备干部选拔拓宽渠道、坚持条件、发扬民主,考察流程为:民主推荐→研究提名→上报审定。
第九章 退出
第三十三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免职(解聘)或撤职:任期届满未续聘(任)、考核不称职、综合考核末位淘汰率内、违纪违法、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工作、工作需要等。
第三十四条 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十五条 不得辞职的情形: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的岗位、重大任务未完成、其他不能立即辞职的原因。
第三十六条 达到退休年龄的中层干部退休并办理手续,人才缺乏或工作需要可返聘。
第三十七条 离职或退休后继续对原部门、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保密,期限按国家和公司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年龄到期退下的正职可聘为副职,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如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添加抖音号:51dongshi(抖音搜索懂视),直接咨询即可。